| | 1. 我個人是絕對相信鄧玉嬌是正當防衛,所作之事不應負上刑責的。 2. 但是這宗案件是否可以作為「第五權」高奏凱歌的先例我卻有點保留。誠然,網民自發的調查、討論等可以讓案件或任何社會事件在公眾陽光之下看得更加清楚,但這次鄧玉嬌案卻未免摻合了多少民眾厭官之情,這種厭官之情縱是正常不過,始終不能代替嚴謹的調查程序。事實上縱使我們如何深切地相信當天確是貪官壞官先做壞事才惹來鄧玉嬌自衛反抗也好,我們也沒有甚麼確切的證據可以清楚證明這一點。 3. 當然,以現時內地的所謂法治,其水平更不足以令真相曝光,而事實上縱使鄧玉嬌最後是「沉冤得雪」,當中的細節還是不清不楚,甚至判決的範圍是否合乎法例所定也是不甚了了。舉例來說,如果香港發生了這類事件,法官雖無判決有罪與否的權力,卻有判刑的權力,也根據過往案例、條例作參考決定刑罰(如認罪便減刑三分之一等),這些手段讓法治不致於成為上級官員扮演「青天大老爺」的手中戲碼。 4. 所以我認為,「第五權」要發揮的作用,應是針對、監督權力機關(如調查當局、法庭等)的行為是否合乎規定,是否合理,多於先就事件作出裁決。不管我們如何不願意相信,事實是權力機關能夠比一般市民掌握更多資訊,理論上更能夠窺清事件全貌。而由於種種原因影響,權力當局不一定會想「和盤托出」,這時就需要第四、第五權來監督了。我想這才是新權力應扮演的角色。 5. 因此鄧玉嬌案,我認為只能算是一場「小勝」,讓中國人進一步明白「陽光法則」的重要,進而思考影響更深遠的法治和社會問題。 http://kursk.xanga.com/704930267/3716529577233082669633287315322011627402/?nextdate=last&leftcmt=1 P.S. 我從來不會自命自己永不會錯,而每個人所能攫取的資訊都有局限,從而影響判斷的。鄧玉嬌案中,下面的問題或者有助我們判斷: 1. 究竟鄧玉嬌案的案發過程是怎樣的?有甚麼證據?官方的版本不可信的原因何在?網民的調查是如何進行、搜證、推論事發經過? 2. 中國法制上,相關的「防衛過當」、「心境障礙」是甚麼定義?由甚麼人士決定?自首後的刑罰減免準則是甚麼? |
| | Posted 6/18/2009 10:18 AM - 103 Views - 10 eProps - 8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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